返回主站
 
关键字  栏目 
当前位置:首页>商务动态>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
2008-8-29 10:23:25    市场体系建设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0)]  [字体大小:| |  打印本文]
相关文档:

版权所有:湖南省商务厅   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 邮编:410001
网站管理:湖南省商务厅信息中心   电话:86-731-2287058 邮箱:lawchi@163.net
技术支持:湖南软神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86-731-4112018 传真:86-731-4110389
湘 ICP 备 060019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