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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组织的迅猛发展将对典当业带来巨大挑战
2008-10-7 11:24:30    市场体系建设处
 
 
 
    为贯彻落实近几年来中共中央几个一号文件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致富融资难,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思考先是理论探索和推荐国外的经验,2006年开始在陕西、山西、内蒙古等五省区进行小额贷款组织试点,2006年10月,山西平遥两个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转,河北省廊坊市的霸州市,按平遥的模式,也创办了小额贷款公司,到去年年底,廊坊市建起了33家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较好,对全国的影响较大。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推广艰难。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于2006年底出台了《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又因条件苛刻,门槛过高,实际推广缓慢。江苏省在2007年11月24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省搞18个试点,已先后开业,全省年内将有30家小额贷款公司挂牌,到明年上半年全省将发展到100家左右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地区都在以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等不同方法为解决中小企业缺钱“嗷嗷待哺”和民间资金难找出路的途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发了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即《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浙江省立即于2008年7月22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浙江省的安排,每个县可以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实力较强的地级市和县还可以增加一些试点名额,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首批将超过100家,今年9、10月份就全面开业。这应是落实中央几个一号文件的实际行动,是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给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农民致富解决资金瓶颈的实质性措施。这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将广泛的民间借贷引入正规,使地下经营的民间借贷阳光操作,为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了一合法合规渠道,其资金实力和低利率、不完全需要抵(质)押担保的方便手续,对典当行带来巨大挑战,将会严重影响典当业的市场份额,严重影响典当行的生存空间,严重影响典当业发展。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并无本质差异,但是兴办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更优惠,手续更简便,前景更广阔。
    一、从设立条件看  
    申请设立典当行,《典当管理办法》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并在逐步提高门槛。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规定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500万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以上,只要按《公司法》办,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及股权结构有过多的限制。
    二、从设立程序看 
    申请设立典当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凭《典当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和银行业一样没有提到要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这表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比设立典当行的手续要简便多。
    三、从资金来源看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的资金来源除了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外,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确定,但“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200个以下的股东中筹资)、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这就表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广泛,资金成本要比典当行的资金成本低得多,而且不限制只能从本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这是金融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操作应容易得多。虽然商务部规定典当行可以向银行贷款,大多数典当行实际上向银行很难借到贷款,就是借到款的,银行也不可能满足典当业务的需要。
    四、从贷款期限看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样的限制。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经营,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从监督管理看 
    《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设置了许多规定,特别是典当范围、典当方式、典当规则以及禁止性规定等与有些现行法律法规不相衔接,甚至有违现行法律法规。典当经营者如果发生虽然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一旦受到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诉讼时,这种行政处罚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环境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松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全是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的,只接受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六、从发展前景看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经营业绩,就有被银行收编的希望,将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典当行恐怕就不那么乐观了。
    江、浙两省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就有200多家的小额贷款公司诞生,试点后,再进行推广,将会有上千家小额贷款公司。全国如果都按照《指导意见》全面实施,将会在不长的时间内发展上万家、几万家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复出20多年,在统筹规划、适当发展的布局下,才发展到3000家左右,面对小额贷款公司迅猛发展之势,不得不引起从事典当业的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进行认真思考,迅速作出抉择。
    一是必须审时度势,认真对待典当行的发展形势。
    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典当复出仍飘摇”,多次主张典当只能搞质押,抵押应划归小额贷款公司。所以我们从事典当经营的老总和从事典当研究的专家学者,应认清这种形势,不能好高骛远,应切合实际地做些踏实工作。
    二是尽快修改《典当管理办法》。
    删除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条款。修改不必要的条条框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修订《典当管理办法》,使其比《指导意见》更优惠、更宽松,扩大典当行服务的覆盖面,简化典当行增资程序,降低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鼓励支持典当行上市。创立中国特色的典当形象,让典当行能放开手脚把现在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典当行的经营应该人性化,按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力尽社会责任。
    面对中小企业难生存,农民富民无门的现实,只要能赚钱,应回报一点社会,以征得社会的同情,建立新当铺的形象。小额贷款公司,来势很猛,据《新华日报》8月11日报道,江苏省丹阳小额贷款公司,7月22日开业,贷款利率都在11%~13%,几天时间,就将5000万元资金安排光了。而典当行的息费仍高达33%,应引起深思。
    四是将典当行挂上小额贷款公司牌子。
    尽管《指导意见》出来了,有些地方政府也很重视,但大部分地区政府和群众,还没有认识,思想也没有那么解放,我们应抓住机遇,在别人打盹的时候,捷足先登,我们有好多优越条件,应积极争取把典当行挂上小额贷款公司牌子。或者利用典当行的框架,重新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把牌子接过来,反正不会影响我们的经营,我们应是具备这种能力的。(摘自典当信息1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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