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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司函〔2008〕110
2008-11-26 14:39:07    市场体系建设处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各中标企业:

    为更好地开展和宣传“家电下乡”工作,树立统一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便于农村消费者识别家电下乡产品和指定销售店,商务部、财政部特制定了统一的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及销售门店标识,现将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生产企业须按照标识使用规范(附件1 、附件3 ) ,在产品外观、外包装、说明书上正确使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

    二、中标生产企业须按照标识卡号生产流程要求(附件1 、附件2 ) ,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获取中标产品标识卡号,并按有关规则制作、使用标识卡。
    三、中标流通企业须按照有关要求(附件1 、附件3),组织通过备案的销售网点制作标识牌,标识牌编号见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并按照相关要求,制作店内宣传材料。标识牌及宣传材料应放置在门店醒目位置。标识及宣传材料由企业自行制作,费用自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中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须严格遵守家电下乡标识使用规范。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标识及宣传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加以纠正。

    附件1 : 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

    附件2 ;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号生成申请

    附件3 : 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有关图案样式文件

商务部综合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doc

    附件2: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号生成申请.doc

    附件3: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有关图案样式文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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