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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鲜茧收购企业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设立蚕茧收购企业、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与蚕农建立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2、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
3、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
4、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及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故意犯罪证明及主要经营者、从业人员名单;
4、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 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运行调控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厅市场运行调控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运行调控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和权限:
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运行调节处。
3、时限: 4 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 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运行调节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2)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蚕茧收购许可证书;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3、时限: 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