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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007-3-9 17:09:13    
许可事项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自然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2号令),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4、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明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6、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注册“湖南”按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
7、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8、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规则和程序。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1、全体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2、规范的公司章程、评估规则和程序。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定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 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体系建设处。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2)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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