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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法人或自然人
许可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各市州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3、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4、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5、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6、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8、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全体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规范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废回收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制度、报废汽车拆解废金属销售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用零件销售及管理制度等;
5、拆解场地证明;
6、主要拆解设备清单;
7、消防设施清单及县级以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要求的证明;
8、正式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专业资格证明;
9、县以上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
10、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的证明;
11、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电话: 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体系建设处。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2)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资格认定书》;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