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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法人或自然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7月5日发布);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设立拍卖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6、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全体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2、规范的公司章程和拍卖业务规则;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提供经营业务三年以上的依据,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的纳税凭证和证明拍卖成交额的“拍卖备案确认书”;
5、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6、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7、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8、拍卖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拍卖企业变更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2、变更申请。写明要求变更理由,并附全体股东签名;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必须有出席董事或其授权代表的亲笔签名;
4、股权转让协议;
5、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章程;
6、企业原批文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人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退回市场体系建设处。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市场体系建设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2)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文书材料及时通知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汇总、归档相关文书材料。不同意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意见、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拆渠道。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